方法专利的侵权诉讼疑惑?
假如企业申请了方法专利,不是新产品的方法专利,就不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那么在侵权诉讼中,原告如何举证被告侵权呢?
假如方法专利难以维权,企业是否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方法专利为佳? 关于方法专利,还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首先讨论一下关于新产品方法的专利问题。
如果是新产品的方法专利,当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问题是,既然是新产品,为何没有申请新产品的产品权利要求(此处的讨论不考虑专利法第25条等例外情况),试想其对于实践的应用范围可能不广。关于此问题,简单叙述如此。
关于旧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如果只是以方法权利要求来获得市场上的排他使用权,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在美国有恶意侵权而三倍赔偿之说法,而在此次修改法律过程中,中国专利法也很有可能引入此制度,所以对于方法专利侵权来说,是一个好事,虽然举证困难,但是并不是举证不能,因此,一旦举证成功,则很有可能对侵权方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况且赔偿方式还有多种,选择一种对自己有利的,可能会让侵权方吃不消。有些人可能会说这是不是太狠,我感觉这是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结果。一个知识产权的创造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
关于旧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我还想说的是,一个或者两个方法专利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可能还不足以具有震慑的作用,但是多了之后就很有震慑作用。尤其是在上升为标准之后,威力可谓无坚不摧。这可不像是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为什么加多宝现在市场份额大,那是因为,广药拿走的仅仅是商标标识而没有拿走配方专利,而商标是通过市场运营而建立和推广的,如果广药手上有王老吉的配方专利,加多宝可能就只有投降的料的。虽然很多所谓的法官教授在法律上还支持着广药,但是我想说的是,这些对于加多宝来说已经没有了任何意义。王老吉这一个区区商标的使命,却成了加多宝营销的筹码,对于广药来说,可悲啊。
说着说着说多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啊。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