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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合作条约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优先权日的差别???
lunabox
发表于 2013-7-4 11:20:12
专利合作条约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优先权日的差别???
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中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在从优先权日期算起二十个月内,向每一指定局提 供国际申请的抄本一份(除非已按第二十条的规定送交)和译本一份(按照规定),并交付国家费用(如有交费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3条中规定: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一个是20个月,一个是30个月,怎么中国的宽限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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