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3-6-27 15:32:21

2012实务考题及参考答案到手,本人仍旧持保留意见

2012实务考题的参考答案,第一大题是删1,合并2、3做新独权1,合并2、3、4做新独权1的从权2。
对于为何不以权2为独权,参考答案说:虽然无效宣告请求书未提及我方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的创造性问题。。。。。。我方专利权利要求2存在着非常大的被无效的可能,该项权利要求是不稳定的,为了避免日后针对该权利要求而再次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所带来的麻烦,建议不要将权利要求2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我个人认为,这种避免麻烦的思维,是典型的以SIPO为本位的思维。显然,如果以专利权人为本位,专利权人需要的是利益最大化,专利权人恐怕不会觉得多次被无效是麻烦,何况会不会被再次启动无效宣告请求,还两说呢!

富贵鼠 发表于 2013-6-27 15:55:10

确实是,同意你的看法。人家都没提就删除是不对的,不然以后谁还写无效宣告请求啊,直接摆几篇对比文件,反正你要自己删除
怕麻烦应该放弃专利权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3-6-27 23: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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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鼠:确实是,同意你的看法。人家都没提就删除是不对的,不然以后谁还写无效宣告请求啊,直接摆几篇对比文件,反正你要自己删除
怕麻烦应该放弃专利权 (2013-06-27 15:55) images/back.gif

说实话,无效宣告请求人真的第二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说权2没有创造性的话,对专利权人来说,其实也不存在啥麻烦,因为专利权人完全可以不答复无效宣告请求嘛。
对不对?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3-6-27 23:40:24

所以,SIPO的“麻烦论”,完全是以自己为本位,得出的结论,因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真的第二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说权2没有创造性的话,SIPO复审委又得走遍程序,而专利权人完全可以不搭理无效宣告请求人,一点都不麻烦。

provoker 发表于 2013-6-28 11:26:05

两位说的挺在理的。

但完全是基于实务的思维模式,而非考试的思维。

考试并非仅仅是个简单的甄别人员的过程,
同时更大的目的在于对从业者或未来从业者的指引。

换句话说,这种答法是国家局或复审委最希望的答法,
这当然是一种官本位的思维,但却有其积极意义存在。
即客观上减少了诉累,节省了资源,
既然只要提,必然会被无效的,那么保留真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并且就现行的指南,官方(复审委)也有权利主动对此必然的缺陷提出自己的意见,
但鉴于复审委处在法官的位置,就不应该发表自己的任何见解。
因而用了这么曲折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从考试的方面来说,这样也能考到更多的东西。
还有,由于此2种都有可能被人为定义为标准答案,
这样就多了种控制通过率的手段。
(嘿嘿,也许是我小人了,但愿是我小人了,
但是,13年再出现类似的题目,也可能2-》1才是真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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