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neyxp2010 发表于 2013-5-27 08:34:32

历年考题求解析

2009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条法司)
55.某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限定了组分X的含量为0.1%~0.5% 。说明书中记载,对于组分X,其优选的范围是0.1%~1.5% ,更优选的范围是0.8%~1.5% 。说明书实施例中给出了多个组分X的点值,分别是0.1%、0.3%、0.5%、0.8%、1.3%、1.5%、2%以及2.1% 。将权利要求中组分X的含量修改为下列哪些数值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A 0.1%~1.3%
B 2.1%
C 1.3%~1.7%
D 0.1%~0.3%
答案ABD                              

本人认为标答有误,应该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但条法司又是权威,纠结。

富贵鼠 发表于 2013-5-27 09:45:46

首先明确地告诉你你错了。

认真读最后一句话,注意题目并没有限定是主动修改还是答复修改,你的内心中默认是答复修改所以导致错误。

考试时不要人为自己内心给设定问题解答问题,忠实于题目,切记。

stoneyxp2010 发表于 2013-6-5 17:33:37

不论是主动修改还是答复修改,都不能违反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呀。难道说主动修改就可以改变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吗?如果有提到主动修改可以将仅在说明书中有记载的内容加入到权利要求书中,请给出出处。

stoneyxp2010 发表于 2013-8-1 16:27:55

2012年考题22,在解析中有如下记载:由于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已明确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因此没有超范围。上述对专利法33的要求需要满足2点要求,即有记载且不能超出原范围;而与09年55题的标准不一样,09年55题的标准只要满足第一个条件就合格,即只要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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