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非正常申请专利的问题。急!急!
具体情况如下:同一申请人欲申请5个专利,5个专利为不同的产品,如龙头、喷嘴、喷枪、淋浴头等,这些产品都属于卫浴行业,但这些产品基本都是采用同一结构的连接头,连接头都是作为这些产品的技术核心和权利要求核心,请问,如果申请了,是否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显然不是。 不是非正常申请。这样做太不经济了,能合案,就合案嘛!多为申请人省点钱(当然,得让申请人知道你为他省钱了),申请人会觉得你很NICE的。 例如说:
案1,权1,一种水龙头,包括水龙头主体,于水龙头主体内设有接头。。。。。。。
案2,权1,一种淋浴花洒,包括淋浴花洒头,于淋浴花洒头内设有接头。。。。。。
案3,权1,一种喷嘴,包括喷嘴头,于喷嘴头内设有接头。。。。。。
如此,他有5个产品,都是用这种结构接头,权1基本都是这种接头的结构,这会是非正常不?? 看来重点就是那个接头,说不定这个接头还可以用在其它地方,这样专利的价值也许还可以增加 合案申请,以接头做出申请 这显然不属于非正常申请
我理解的非正常申请,应该是发生在外观设计身上 不是,只要名称差异较大一般不会进入非正常申请审核,还有注意同个申请人同一天申请数量不要太多 合案申请就肯定不是非正常了,但客户坚持这样申请,现在最怕就会产生非正常。。。 用不同的名称,用不同的表述方法,最简单的方法是5个专利安排不同的5个代理人来写。呵呵……都是资助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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