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松下”“东芝”等知名品牌被傍
索尼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索尼是世界视听、通讯产品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先导者,是世界最早便携式数码产品的开创者,是世界最大的电子产品制造商之一。不法商贩就是盯上了索尼这点,因而傍上索尼。青岛某工贸公司是一家电视机经销单位,他们将制作好的电视机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为了“傍”名牌,公司找到王某,要求他做一批印有索尼、松下等品牌商标标识的包装箱。王某接单以后找到在平度某村开印刷厂的李某,让李某帮忙加工。2011年10月至11月,李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加工场所内按照模子加工制作,造出了索尼商标标识贴和条形码两万多套。
之后王某又在平度找到其他印刷厂,加工制造索尼商标标识包装纸箱9000余个,东芝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箱1600余个,索尼说明书18800余册。收到货物后李某将这些假商标标识等产品销售给工贸公司。
从王某处收到假的商标标识后,工贸公司将这些说明书、包装纸箱等配上电视机,佯装称名牌产品在网上销售。公司的这一行为引起了福建某厂家的注意,这家工厂正是某品牌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于是厂家安排了打假人员来到平度,并联合当地公安部门找到了制假售假的王某,进而把整个制假链条全部“拎”了出来。
王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帮其生产的李某却称,两万件假索尼商标标识贴和条形码并非他生产。法院认为,李某的生产情况除了他自己不承认之外,其他的证据均能佐证,而且王某也出庭指认,假标识贴和条形码的确为李某生产。
王某和李某二人销售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两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李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两人均被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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