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实务真题:将已经明确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吴观乐《代理实务应试指南及真题精解(第2版)》268页:“4、确定必要的从属权利要求”,考题分析中将已经明确了原申请书的三条从属权利要求的三个技术特征没有新颖性、创造性,但是,为什么,在修改后权利要求书中,仍然将这三条从属权利要求改写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虽然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不是问题,但是其附加的技术特征已经明确是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的,这样做有意义吗?或者说在考试中这样是正确的吗? 答复审查意见时,已存在的权利要求能保留时要尽量保留啊。至于撰写时,是在一个白纸上增加权利要求,要写上哪些技术方案,哪些不写,得另行考虑。 再补充一下。
有人不要误解我的说法,以为在考试时,不管三七二一权利要求都留着。
注意上面说的“能保留时”,这个条件下保留。不能保留时,还是要删。
上述独权在修改后具有了新创性,引用该独权的从权也满足了新创性要求,所以能保留。 对于考试,保留肯定没问题。
对于实际,也是有用的,涉及等同侵权或相同侵权的问题,节约口舌。 把现有技术增加到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中不是经常做的事情吗?实施例中经常使用,还有有时候为了好看,反正没有超过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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