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gdi08 发表于 2013-5-6 21:12:43

经典案例:“娃哈哈”商标归属争议


一直引人注目的“达娃”之争又现新转机,浙江省娃哈哈集团再次在法律程序中取得进展。娃哈哈集团今日发布声明,宣布双方对“娃哈哈”商标归属的争议有了最终结果。
据了解,娃哈哈方面今天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了达能方面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所作出的裁决的申请。
“娃哈哈”商标归属问题是此次“达娃”之争的焦点问题之一。据记者从娃哈哈方面了解,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合资之时,曾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娃哈哈集团)和合资公司之一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由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食品公司。由于当时国家商标局多次驳回了转让申请,导致这一转让行为因为不可抗力、履行不能而无法实现。因此,经双方协商,于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合资公司使用,双方对此也从无异议。
但在双方纠纷发生之后,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转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食品公司。为此,娃哈哈集团在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仲裁庭于2007年12月作出裁决,确认《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终止。
此后,达能又以食品公司的名义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裁决,且矛头直指仲裁庭,其申请书的口气极为强硬,指出其申请理由是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存在“低级错误”、“枉法裁决、超越仲裁范围的情形”。
达能提出,杭州仲裁委员会存在“明显、且异常超乎常理之错误,显然构成颠倒是非,曲解法律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等六大“枉法裁决”事由,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仲裁裁决。而娃哈哈方面则指出,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公正合法、并不存在枉法裁决、超越仲裁范围的情形。同时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隐瞒或伪造证据、仲裁员是否有徇私舞弊等情形进行审查,而达能的主张却是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意见的重复,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并且仲裁委已四次开庭,给予了双方充分陈述和交换意见的机会。达能未能证明杭州仲裁委员会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因此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杭州中院于2008年7月中上旬两次召开听证会,分别听取了双方的理由,并于7月30日作出了裁定,驳回了达能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该裁定为终局的,不得上诉。
至此,双方围绕“娃哈哈”商标归属问题长达一年多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最终以确认“娃哈哈”商标依法归属于娃哈哈而收官。
记者注意到,在双方已经得出结果的多起诉讼中,达能至今无一胜绩,而娃哈哈方面却是凯歌频奏。而对于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和裁决,达能则无一例外地表示“遗憾”,质疑中国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娃哈哈阵营最近还在国内对达能在BVI等地指定的接管人提起了诉讼,理由是接管人依据境外法院作出的裁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接管活动,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损害了有关第三方的利益。

jimax 发表于 2013-5-14 09:15:32

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合资之时,曾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娃哈哈集团)和合资公司之一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由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食品公司。由于当时国家商标局多次驳回了转让申请,导致这一转让行为因为不可抗力、履行不能而无法实现。因此,经双方协商,于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合资公司使用,双方对此也从无异议。


好奇中:商标局多次驳回了转让申请?要么不受理,要么补正,怎么会直接驳回呢?理由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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