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文件中的背景技术
想跟各位探讨下,本身请中写在背景技术中的一些特征,在说明书部分也说是跟现有技术一样的,答复审查意见时,将这种特征加在权利要求中,审查员会认可么?审查员检索的对比文件中是没有提到这个特征的。我的问题时,审查员所认为的现有技术是基于检索确认的,是否包括我们背景技术中提到的这部分方案呢? 背景技术部分介绍的内容,即便审查员没检索,也视为是现有技术。
只要申请文件的文字描述毫无歧义的可得出是对现有技术进行描述,那么,将这类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书是不能获得授权的,因为不具创造性。
审查员可以补充检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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