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x 发表于 2013-4-25 10:20:03

讨论:台湾专利与大陆专利之「创造性」要求的区别

    与台湾专利工作人员交流中国专利申请中答复「创造性」时,对他们的观点引发的思考,现综合如下:
    一是过于强调发明点,即与发明人讨论的发明重点,却比较忽略该技术重点的「进步」;二是相对中国专利申请而言,在权利范围的布局上存在过于的权利最大化倾向;三是答复审查意见时认为:与对比文件相比,没有被公开的内容就具有创造性。
    综上分析,以中国专利为母本(享有优先权)在台湾申请专利时,其获准专利的几率及其授予专利权的稳定性都比较高。相反,以台湾专利为母本向中国申请专利,其获准率及其专利的稳定性程度要低得多。理由是:
    台湾专利法及其细则,没有明确创造性定义,而在其『审查基准』中也查出明确区分发明、与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条件,只有近似中国专利「创造性」的「进步性」解释,其进步性的概念是“虽然申请专利之发明与先前技术有差异,但该发明之整体系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称该发明不具进步性。”,相比中国专利之「创造性」而言,如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对比「两地」“创造性”要求,不难看出存在如下区别:
    1.台湾解释的“与先前技术「有差异」”,这里的差异应该包括进步的差异与非进步的差异两种现象;据此,较大陆标准要宽,审查较松。
    2.台湾法中「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相对于中国大陆的「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也是有区别的,有们都清楚“本领域普通知识者”不一定就是“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这一点较大陆的“一般技术人员”而言标准要宽,相反审查的标准稍严;
    3.大陆专利创造性分新型的创造性、发明的创造性。
    上述系个人理解,敬请大家指导并多提出批评意见,谢谢!

lynx 发表于 2013-4-26 20:25:22

更正:
2.台湾法中「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相对于中国大陆的「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也是有区别的,有们都清楚“本领域普通知识者”不一定就是“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这一点较大陆的“一般技术人员”而言标准要宽,相反审查的标准较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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