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jichen108 发表于 2013-4-25 09:48:06

无效权利要求修改的问题

甲的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豆浆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豆浆机,……。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
乙于2008年对甲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乙于2010年2月3日再次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并告知了口头审理的时间。回答下列问题。

90、甲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在规定期限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下列哪些修改方式是允许的?

A.删除权利要求1,保留权利要求2、3、4
B.保留权利要求3,删除权利要求1、2、4
C.保留权利要求1、3,将权利要求2、4合并
D.删除权利要求1,保留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3、4合并
答案为ABD
不明白D选项为什么可以选 3 4并不是从属同一独立权利要求吧 请指教

jiajichen108 发表于 2013-8-30 14:30:04

Isaiah 发表于 2013-8-30 16:18:12

答案错了吧?按照指南来看应该不选d的,哪里的题呃

zpiixing 发表于 2013-8-30 17:02:30

審查指南 對無效宣告中的修改方式的規定:
4.6.2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所以C在未修改獨立權利要求的基礎上,不可以對從權進行合併;D在公告文本中權3和權4是屬於同一獨立權利要求的

sdwhcandy 发表于 2013-9-2 15:13:05

权3实质上也是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表面上是引用了从属权利要求1,但实质上与权4都是是从属于独权1的)。所以删除独权1,其他从属于同一独权1的从属权利3、4是可以合并的。当然删除从权2,也是符合无效期间 删除权利要求的规定的。

provoker 发表于 2013-9-4 09:23:52

节省了个中间过程,

删除1后,2-》1,3-》2,4-》3
新2、3自然都引新1了,原1没有了,想引也没得引了。
相当于3、4对引用2,因此符合“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要求,可合并。

问题还是存在的,指南的各种修改要求其实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不能扩大范围,否则就审不完了,
但是在删除修改时,4引2的技术方案在授权文本中是不存在的,换句话说就是扩大了范围,
所以,不只是合并修改,其实删除修改也是不能完全贯彻其立法目的的,
鉴于这种种违规修改是有限的,并且在技术上来说是可控的,就允许了。

如果严格按立法原意执行的话,所有合并修改都是不被允许的,部分删除修改不允许,
对于这个实例,如果删除1的话,存在2中修改:
一、
2-》1,3-》2
二、4-》1

这些个仅仅用于深刻理解指南,对于考试没准是有害的,看看就成,别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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