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JN_116 发表于 2013-4-18 11:47:24

怎么判断整个技术方案有新颖性,创造性?

一个技术方案包括ABC,3个技术特征,如果其中一个技术特征有新颖性,创造性,或是其中2个技术特征有新颖性,创造性,那么是不是整个技术方案就有新颖性,创造性?有没有简单一点的实例说明!谢谢!

glacier1979 发表于 2013-4-18 12:55:58

判断新颖性创造性是以技术方案整体来判断的,不能单纯通过某个技术特征是否具有新颖性来判断技术方案整体是否具有新颖性

patentchina 发表于 2013-4-25 16:36:34

参见审查指南创造性一章。

provoker 发表于 2013-5-2 10:09:05

此问题仅仅具有理论学上的意义。

实务中很难举出一个确实的反例,但这并不表征反例不存在。
因而,专利性的判断,还是要依据指南的描述,要以整个技术方案为基础进行甄别。

但是,实际上(这是我自己的理解,考试时禁止使用,否则后果自负),
1、如果某一个技术特征具有新颖性,则该方案具有新颖性。
这个结论没有问题,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存在差别,所以有新颖性,这是绝对的,没例外。

2、如果某一个技术特征具有创造性,则该方案具有创造性,
这个结论没有问题!?,我认为是真命题。
实际上,你的Claim是这样写的:
一种“技术方案”,包括ABC(罗列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其特征在于,A或AB(有新创的技术特征)。
这样,在按照3步法(指南指出的方案)判断创造性时,应该必然得出有创的结论。

那么,为啥会出现2判断创造性时,指南和结论的出入哪?
key在于,你本身的命题

“一个技术方案包括ABC,3个技术特征,如果其中一个技术特征有新颖性,创造性,或是其中2个技术特征有新颖性,创造性,那么是不是整个技术方案就有新颖性,创造性?”

就是个伪命题。

仅仅作为一个技术特征,是不能得出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结论的,
有“新颖性,创造性”,必然是指整个的技术方案。

按照你的思路的话,某一技术方案具专利性,那么你实际是说,该技术特征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因而,可以将其撰写成独权,
而你所谓的技术方案(ABC),可以写成一个或多个从权。

这样,还有什么问题吗?

provoker 发表于 2013-5-2 10:15:39

中间的逻辑真绕,

我的回复中,前半部分的“新创”,是借用了的概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法定义的概念。

后半部分才是真正的概念。

从这个设定,可以看出,

“对于一个伪命题,无论怎么答复,回答YES or NO,都是无比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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