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权利要件
各位好,请教大家一个问题。独立权利要求中,在前序的部分写了非标的中的要件,这些要件与标的产品密切相关,却并不属于标的产品。之所以这样写,是为了把标的产品描述的更加清楚。请问,这样写符合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吗?这样写是否不利于侵权判定,是否缩小了保护范围?如果对产品进行侵权判定,是否需要产品包括独权中的
所有要件(包括写在独权中的非标的中的要件)?
感谢各位的回答!!!! 这样会缩小保护范围,不利于侵权判定
回 glacier1979 的帖子
glacier1979:这样会缩小保护范围,不利于侵权判定 (2013-04-08 09:45) images/back.gif谢谢,您说的有道理,已找到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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