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所说的“新产品”该怎么理解?
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此处的“新产品”该如何理解呢?是指从未有过的新产品还是旧产品的相对称法?或者是别的什么?求教! 2009公布2010年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中有相关知识。
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
希望对比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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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linhaisg: 2009公布2010年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中有相关知识。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
希望对比有所帮助 .. (2013-03-18 15:00) images/back.gif
那比如说“一种椅子的新的成型方法”,由于这种椅子已经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它就不属于新产品,那么也就无从谈侵权了,是吗? 注意你要保护的主题是什么?专利法六十一条是要保护“方法”专利。
而,如果你已经申请了新产品“椅子”的“产品”专利(不是仅仅用方法技术特征来限定),那么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你所做的一些行为就是侵权了,比如营利目的的制造、销售。
但是如果仅是申请了新产品“椅子”的“制造方法”专利,那么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你是用它的方法制造“椅子”或根据一些行为(销售等)该方法制造的“椅子”你就侵权。当然如果你是用其它方法制造“椅子”就不侵犯“新产品‘椅子’的‘制造方法’专利”,这里紧是不侵犯方法专利。
不知道我讲的你清楚不。我自己都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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