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必杀的复习日记
三八也过啦,好了,开始进入复习了,今年不把实务拿下,对不起实务必杀的称号!计划如下:
1.过一遍审查指南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之后再第二轮,第三轮,第四轮....反复看吧
2.每天过一遍关于实务部分的法条,特别是那几页老大强调的死了都要醒过来看,上厕所都要看的法条
3.开看专利代理实务应考指南与真题精解(欧阳石文&吴观乐)这本书,特别是应试指南啊,看完了自己总结
4.抄08年真题标准,今年不能不动脑子的抄了,要边抄边分析,去年是不动脑子的练笔一样的抄,结果抄完都不知道抄了神马(糊涂啊!!)
5.做06-12年的真题(后面计划着,先打框架),虽然做过好几次了,也知道怎么怎么地,但是,缺少分析,要注重分析!!!
6.做吴观乐老师那几个经典的例子,注重分析啊!!!
7.反复听祈老师,富老师的录音,我是歌手神马的,统统收起来,全部让位给实务
8.自己总结
9.每天上来写写感受,自己看了神马写下来,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能写出来也表示自己真的懂了!
10.擦亮眼睛,别跟12年一样整个实务题目都没看清,真是亮瞎自己乌溜溜的大眼睛啊!
目标:实务必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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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1
审查指南已经看了一遍了,去年打印的法条也还保留着,今年继续拿出来看(还好很明智,没扔了),虽然已经被我翻的又脏又乱。等会中午休息的时候,过一遍。早上没啥事情,今天也没案子,就开看欧阳石文&吴观乐那本书吧。
发明:发明保护的客体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一般说来,产品权利要求的效力要优与方法权利要求,所以尽可能写成产品权利要求(到时候自己脑子活络点,到考场看到真题,学会灵活应用)
实新: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只能是产品,不能是方法哦!如果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方法本事提出的技术方案,就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是不能包含方法的步骤或者工艺条件,这个去年考试考到啦!可惜啊,我没分析,我完全按照无效模板答了....所以眼睛要擦亮!敲下自己的脑袋。
权利要求书:包含产品权要和方法权要
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既包含产品权要又包含方法权要,实新只能是产品权要,不能有方法权要(因为方法不是它保护的客体,它只保护产品,这个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
(一)独权
细则20.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这个2011年的真题也考到啦,老大还分析了,不错不错,理解了
所以,撰写的第一步,就是要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使其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方案,可以多维度验证:假设我不写这个技术特征,这个技术能不能实现,能实现就不是必要的,不能实现就是必要的啦。
不要总以为必要技术特征只是“其特征在于”之后的内容,曾经我也这么认为,很傻很天真吧。对于分成前序和特征撰写的独权,必要技术特征既包括独权前序部分写入的发明或实新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又包括其特征部分写入的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必要技术特征。这话真拗口,反正就是整个权要应该要整体看,前序和其特征在于之后都是属于必要技术特征
(二)从权
从权要多写一点,12年我没多写,栽了,加上眼睛也没看对题,加上人品也不够好,加上思路也不够清晰,加上考场没帅哥看......反正就是没过
好吧,今年要记住去年的痛啊,从权要多写一点啊,没几个钱的
从权既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做进一步的限定,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既可以进一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其前序部分中的特征,不要多引多哦!多引多就不清楚来....
写给自己看的,没啥逻辑,反正我能写出来就表示我懂了,不然我也写不出 中午吃饭的时候过了一遍那几个死了都要看,上厕所都要看的法条。明天继续看,反正每天看看也花不了多少时间 能请教下哪些是 死了都要记的法条吗,麻烦指导下,谢谢啦
回 嘉佳 的帖子
嘉佳:能请教下哪些是 死了都要记的法条吗,麻烦指导下,谢谢啦http://www.biopatent.cn/bbs/images/back.gif
嗯,是以下几条,哈哈,截了老大的图(没侵犯版权哦,只是单纯的攒人品帮助哦)
今天晚上写案子有点晚了,不知不觉已经11点了,今天拉肚子的状态,有点累,不看书了,明天继续吧,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嘛,养好身体,继续实务必杀,晚安! 实务必杀,呵呵呵。很好 3/12
今天一整天姐姐我都在迷蒙般的蹉跎中度过,事情很多一下子扎过来,毫无头绪。幸运的,还有专代考试群可以求救讨论讨论,先谢过各路大神,拜拜码头
终于抽出点时间看书了,坚持下去啊呵呵
老生常谈,老大说实务嘛,无非就是考创造性,好吧,咱就从这三性开始复习起
1.实用性
这个不用讲了,考试给的题目这个客体肯定有实用性,否则怎么考,之后的研究留到工作中再琢磨
2.新颖性
(1)重点来了啊,先背下定义
法2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判断原则:单独对比
在判断新颖性时,要把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一个一个的对比,比方说,根据单独对比原则,权1与对比文件1相比......然后比over之后,再说根据单独对比原则,权1与对比文件2相比.....这个老大讲过了,俺也明白,反正就是分开一个一个的比呗
(3)判断基准:
A.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假设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完全相同,或者是简单的文字替换,那就说明没新颖性了
B.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假设专利申请是上位概念,比如金属,对比文件是下位概念,比如铁;因为下位的公开,使得上位没新颖性了,因为金属包含铁嘛,铁都被公开了,那你申请金属还有毛新颖性
假设专利申请是下位概念,比如铁,对比文件是上位概念,比如金属;哈哈,那专利申请就又新颖性了,因为你只是公开了金属,你又没说铁这么具体的东西,那我的专利申请就又新颖性。反正规定就是这么规定的,审查指南有,我就这么理解了
C.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这个审查指南有例子的,知道下就行了,到时候再瞄两眼
D.数值和数值范围,这个最简单了,反正就看对比文件的数值如果落在了专利申请的数值里面,那专利申请就没新颖性啦
E.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者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力要求,我是这么理解的,假如这些性能啊参数啊用途啊制备方法啊,不能改变这个产品的结构或者组成,那就跟现有技术的产品没区别,没区别就没新颖性,除非它把这个产品的结构组成改变了,跟现有的有区别,就有新颖性
3.创造性
经典的创造性来了啊,我感觉我去年答新颖性三步法还不错,完全按照老大的步调来了,我好后悔啊,去年没擦亮眼睛,怪我没人品吗?还是怪考场没帅哥?哈哈哈,眼睛没发光啊
(1)定义
法22.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必杀必杀你要注意,2013年一定要看清题目,如果题目说的是发明,那写的话,一定要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如果是实用新型,那就写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谁让发明是老婆,实用新型是二奶呢,汗,俺的理解啊
(2)判断原则:结合对比
这个跟新颖性不同啦,这个要结合着对比。不但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反正就是要把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创造性评价呗
(3)判断基准:三步法啊三步法
曾经有一位大姐跟我说过,就算忘记自己姓什么都不能忘记创造性的三步法,人家都50几岁的大姐了,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都无数无数遍,默写了无数无数遍,我学习这精神啊,虽然我不会抄,呵呵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首先呢,要判断一下,哪个对比文件是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如说: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效果一样,用途最接近,公开的发明特征最多;或者呢,虽然与要求保护的这个东西技术领域不同,但是呢,公开这个要求保护的东西的技术特征最多就是最接近的啦,其实很好理解,三个人对比,那个人跟你最像的,就是最接近的(比如都是女生,都有长头发,都穿着花裙子,都是大眼睛,都是翘鼻子,都是小嘴唇.....)我就这么理解的,哈哈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以及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找出来了,那就跟这个对比,区别特征找出来,然后呢,讲一下这个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神马
(3)对于本领域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呢?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没这启示就是非显而易见啦,不过考试都是非显而易见,不然怎么考啊,就算胡说都要往上面整啊(这个我说过头了),但是说还是要说的,既没有技术启示,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祈老师说过,看有没有结合启示,就看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相比,技术特征相同,作用相同
(4)显著的进步
这个嘛就把有益效果往上面整,一般材料都会给的
几点重要的:抵触申请只能用来判断新颖性,不能用来判断创造性,这个几乎每年都会考到,还好老大说,上了考场,你不看那个材料的时间,你就不是女人,呵呵,上了考场,看到材料给的时间,就画时间轴,判断优先权啊,抵触申请之类的
4.无效宣告
今天也看了一部分无效宣告,反正呢,专利法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是醉生梦死的记忆啊!往死里记得法条,我来背背吧
细则65.2包括:
(1)法5: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妨碍公共利益的不能授予专利
(2)法25:不得授予专利权的6种情况: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科学发现;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动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的
(3)法9:禁止重复授权和先申请的原则
(4)法2.2:发明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法20.1:保密审查(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国外申请之前要先保密审查)
(6)法22:发明的三性(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7)法23:外观设计的三性
(8)法26.3:(公开,充分)说明说、附图、摘要
(9)法26.4:(支持,清楚,简要)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专利权要保护范围
(10)法27.2: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11)法33:修改不得超范围
(12)细则20.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3)细则43.1: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共13条,记住这个13点,哈哈,其实我看考来考去,考的最多的就是法22,法26.4,法33,细则20.2,细则43.1
对啦,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哦,09年的真题就有出这么个陷阱啊
老大说,无效其实是考试里面最好整的了,因为无效的修改原则和方法都定死了,我本来以为无效最难,现在看来,还是撰写最难啊
A.无效的修改原则:
(1)不得改变权力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不得扩大保护范围
(3)不得超范围
(4)不得增加未包含在原权要的技术特征
B.无效修改方式:权力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合并要注意了啊,如果独权没修改,从权是不允许合并的
技术方案的删除嘛,看09年的真题啊,和/或
专利权人修改呢(其实考试就是我们自己啦),合并的方式修改: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要在一个月内哦,逾期就别考虑了);针对复审委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理由或者证据
C.无效理由的增加或者证据补充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后,一个月内可以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超过一个月就别考虑了,这个真题也考过,所以记住啊,一定要看时间啊,今年一定要擦亮眼睛啊,必杀必杀,提醒你N次了,一定要看题目,看时间,看看看,别看帅哥了.....
但是也有例外,你要看清题目再判断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要,就可以在复审委制定的期限内增加无效理由或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说明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
今天就看了这么多,明天继续,我再去看看醉生梦死的法条吧,周末准备开抄08年实务答案评分标准,加油加油! 楼主好勤奋,我也要今年必杀实务,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