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要求多引多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多引多的请教:今天一同事问我关于多引多的规定,突然给问迷惑了,如下:
权利要求1,其特征在于A。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特征在于B。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或权利要求4。
求教权利要求5的写法正确吗?
我个人认为不对,因为权4表面上看虽然不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因为其引用了权3,实际上存在多个并列技术方案,权2和权4作为权5的引用基础,也有可能导致不清楚的情况出现。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有没有指南或法规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不可以这样引用! 这是间接多引多,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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