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提高审查质量审新颖性可以理解,但是审查意见也得有理有据,大家来评价下这
先不讨论技术方面的,首先我认为引用对比文件驳新颖性,起码要来个技术特征对比吧,说明哪些特征是相同的,哪些特征是等同的,这个直接拉一个号过来说公开了全部特征,把对比的工作留给代理人,新颖性是这么驳的么?
其次如果没有被公开,那不就是有新颖性了么?这个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对所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产生明显影响,审查指南上有写可以这么驳新颖性的吗?这个未免太牵强了吧。
反正我感觉这个案子就是政策下出的审查意见,审查员认为没新颖性就可以找一篇不用分析就来驳你,但是又找不到全部特征都公开的,没公开的特征就说对是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2 的评价中“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这个结论有点意思。
另,实用新型会有这样的审查报告? 晕,我自己都没发现,的确是实用新型的第一次审查意见,权1没新颖性,所以引用的从权利也没新颖性,晕实在无语。 此审查意见是允许的,为了加快审查速度么,确有不妥当然是代理人和申请人的工作。
另外:你的权利要求2、3假如只写该眼镜包括鼻托,包括挂绳,当然审查员可以简单的说不具有新颖性,没什么好奇怪的,还得仔细对比技术特征。
此种和审查员的互动很常见,并没啥新鲜的,而且,显然权利要求1写的过于靠近现有技术,没有凸显出发明点,或者就是现有技术的应用,实用新型有时也需要去争辩一下了,不过你不会见到实用新型不具有创造性的分析意见,如果有,那才是新鲜呢。 仔细比对一下
LZ 可有新发现啊 也许是你的申请和对比文件从附图看几乎完全一样,所以审查员认为没必要一一指出,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审查员认为相同,直接就说相同就行了,你若说不同,则要说出为什么不同,这没什么问题啊
相同就是相同,没有为什么啊
说为什么不同,才是代理人的工作 其实说白了,审查员只是给你个机会让你说哪里不同
若是审查员详细说出哪里相同,反而这OA更加不好答了吧 对比文件的内容在审查员的脑子里太深刻了,因此产生了初审意见,不奇怪。 为什么实用新型不会见到创造性的分析 难道以后不会有吗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