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商标审查实务
❖根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含以下要素的商标不得注册:(1)皇家政府机构的徽记和印章
(2)国旗及任何官方/皇家旗帜
(3)皇家姓名
(4)皇室热人员的肖像
(5)任何可能指向皇室人员的名字/词语或者短语或者标记
(6)外国国名/国徽或国际间组织的名字或徽记,除非得到这个国家或组织的许可
(7)红十字红新月
(8)与泰国政府/他国政府/国际间组织颁发的任何奖章文书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9)违反社会道德的
(10)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11)地理标志法里受保护的地名 重点解释14条,和中国最大的区别。在泰国申请商标,相同/近似商标由同一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局会要求申请人将其商标关联起来,以免造成市场误认,适用于不同类别的申请。中国无此规定,但在泰国申请商标需要做一个关联申请,否则会下发审查意见。
泰国商标审查实务一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6条规定,商标注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显著性;2、不违反本法;3、不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
显著性的定义是,公众能够从商标本身能够区分开不同商标提供的商品,显著性解释具体如下:
(1)自然人名/不是其本意的姓氏/法人名称/特别设计过的商号
(2)未直接描述商品质量或特点的,并且不含地理名称的(此地理名称名录见泰国Minister in the Ministerial Notifications这个文件)
(3)特别设计过的颜色的组合/设计过的字母数字或者自创的词语
(4)申请人或者其他人的签名,前提是必须得到这个人的许可
(5)某个已去世的人或申请人的肖像,前提是必须得到这个人的许可
(6)自创的图形
(7)商标的显著性可以由使用获得,而不需符合(1)或者(2)的规定
泰国商标审查实务三
❖根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如商标局觉得商标申请有如下情况的:(1)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所有人非同一人)
(2)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所有人非同一人)商品相关或近似的,则商标局可认为该商标注册会造成混淆,不予注册。
❖第14条规定,相同/近似商标由同一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局会要求申请人将其商标关联起来,以免造成市场误认,适用于不同类别的申请。
❖第15条规定,商标局可以以下列原因要求申请人补正/答复:
商标中有部分违反第6条的规定,即商标部分要素缺乏显著性
❖第17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部分违反第6条规定的,可作出以下决定:
(1)商标部分无显著性的,责令申请人收到通知后90天内放弃部分专用权
(2)责令申请人放弃专用权,在他觉得需要的情况下,商标局在责令申请人放弃专用权时需给出理由 泰国商标法于1991年10月28日颁布,1992年2月13日生效,该法2000年经过修改,并于2000年6月30日生效。
泰国目前尚未加入马德里成员国,因此,办理泰国商标只能通过逐一方式办理。
泰国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自然人、法人均可以在泰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第18条规定,对任何商标局的意见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依据第14/15/16/17条在90天内上诉至商评委。商评委的裁定为最终裁定。商评委认定为合理的,商标局将继续程序,商评委认定为不合理的,商标局继续相关程序。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答复商标局的审查意见或未在规定时间上诉或上诉后(败诉)未在规定时间答复商标局,商标申请将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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