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剑东来 发表于 2013-1-30 22:44:50

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侵犯品种权的行为不一致

  第六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利内容讲到了“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罚则中并未讲到如何处罚这种行为。难道是遗漏了吗?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请高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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