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把众多实施例特征并列写入权2中吗?
各位好,本人初来乍到,现有一权利要求书的书写不知是否有问题,期望得到指正。情况如下:
1.一种快速压板,其特征是:包含有拉杆1和与拉杆配合的构件2。工作的原理是通过拉杆1快速离合构件2来达到快速压紧工件的目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压板,拉杆1和与拉杆配合的构件2为下述结构之一:
①拉杆1为A1,构件2为B1;
。。。
⑧拉杆1为A8,构件2为B8。
3.根据权利要求1,其特征是:C
。。。
上述结构①-⑧在说明书、实施例和附图中都有描述。
问题1:在权1中可以写入工作原理来加以说明吗?
问题2:允许把众多实施例并列写入权2中吗?
问题3:在权2中,如果其中部份实施例在实审中、授权后出现问题,简单删除以缩小范围就可以了吗?
自己顶一下! 1、权1中,不写工作原理,在说明书中描述。
2、并列的技术特征写在权2中,是可以的。
3、在权2中,如果其中部份实施例在实审中、授权后出现问题,简单删除以缩小范围就可以了吗??
这个要看具体什么问题了,假如说你没有创造性,删除了还是没有创造性。
新手上路,,请各位前辈指点。 并列技术特征的写法允许,把它们单独写成从属权利要求更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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