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优先权+同日申请的特殊情况,请问如何处理?
A(发明)与B(实用新型)是同日申请;于2012年8月递交,已经正常缴费;A1(发明)与B1(实用新型)是同日申请,根据A和B的文本,作了修改,增加了部分内容,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分别要求了A和B的本国优先权,2012年10月递交;
后来,由于客户申请指标的原因,指示A1不缴费;B1正常缴费。
现在,客户以A2(发明)想于2013年1月递交,A2和A1的申请文件完全一致,想要要求A以及A1的两个本国优先权,实用新型不必继续申请。
这里面的问题是:
1 A2能否要求A以及A1的本国优先权?
2 如果A2不能要求A1的优先权,那么B1是否会影响A2的新颖性?B1是否构成A2的抵触申请? 1、由于A1没有要求A的本国优先权,因此A和A1均是首次申请,A2可以要求前两者的本国优先权,前两个申请视为撤回并不得恢复。
2、如果A2不要求A1的优先权,则B1构成A2的抵触申请,所以应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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