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caon 发表于 2013-1-20 12:33:01

请教,修改是否超范围?

原权利要求:
权1:一种产品,含有: A 55%~100%(重量),B 45%~0%(重量)。
权2:根据1,含有:A 75%~100%(重量),B 25%~0%(重量)。
权3:根据1或2,含有:A 100%(重量),B 0%。
拟增加(主动修改时机):
权4:根据1或2,B的含量为0%(重量)。
请教,拟增加的权4是否超范围(不符合33条)?

gosh 发表于 2013-1-21 10:56:31

应该是超了,除非说明书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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