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不同意作为共同诉讼的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据此,作为共同诉讼审理是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当该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时,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作为共同诉讼审理,应当怎么处理呢,另行起诉吗?但必要共同诉讼是应当合一作出判决的呀? 如果诉讼参与人作为原告一方,则列该人为第三人;如果是作为被告一方,则列为共同被告。无论作为哪一方,如不参加诉讼,对他本人是不利的。 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必定会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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