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案
口乐博士 乐博士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部分在同一个小组
口乐博士商标被乐博士商标提出争议,乐博士提出的争议理由是:1、口乐博士完整包含乐博士,两商标含义无实质区别,构成近似商标;2、乐博士注册时间比口乐博士早,口乐博士侵犯了乐博士的在先权;3、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近似商品。
现要答辩,该从哪方面写比较好呢,请高人支个招?
在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了相同的商标 SORRY,未弄清楚状况,原来你是被争议方代理人啊。
1、如果产品/服务在相同群组的那个不重要,可以放弃本项目。
2、其他的不在一个群组的,就以商标虽然相同,但是产品/服务不相同或不近似答辩即可。 口乐博士和乐博士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差异
博士是一种学位名称,也可以说是一种称呼
口乐和乐比较,差异可就大了吧 作为收得了客户的钱,就不管在任何角度去砍你都说不近似就是了!
如果有使用证据证明证明,那么就更加的好,,如果已经使用了达到一定知名度等相应证据,均全部提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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