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yangip 发表于 2012-12-7 20:43:05

“美姗姗”广东高院胜诉 商标侵权案告赢珠海“姗拉娜”

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美姗姗‘商标侵权案’告赢珠海姗拉娜
一个中国知识产权界的经典案例,被中国众多政法大学作为教材的案例
珠海姗拉娜状告深圳美姗姗商标侵权案
      珠海姗拉娜起诉理由;深圳美姗姗产品上标有;‘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研制’,‘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等字样。是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深圳美姗姗反诉理由;1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商号。专利。2有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合法授权。3商标由台湾公司转让,并没有把企业名称也转让掉,4珠海姗拉娜当年不是这个名称,是因为台湾姗拉娜是大股东,加之业务需要改为现在这个名称。台湾公司比珠海早成立。5产品突出;台湾姗拉娜,并没有单独突出;姗拉娜,三个字。6;深圳美姗姗与台湾姗拉娜合资成立有技术研发公司。
       珠海姗拉娜将深圳美姗姗和深圳银马(深圳美姗姗合作商)一同告上法庭。1;2005年6月30日(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18号判深圳银马公司。一,被告立即停止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姗拉娜’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立即回收库存所有印有‘姗拉娜’字样的商品包装并销毁;被告银马不服上诉广东高院。2;2005年12月12日(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93号判深圳美姗姗公司赔偿三万元(原告要求赔偿九十二万),允许深圳美姗姗公司规范使用;台湾姗拉娜,字样,不得突出使用姗拉娜三个字。美姗姗公司放弃上诉。3;2006年3月15日(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3号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深圳市中院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允许被告使用;姗拉那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姗拉那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字样,但应规范使用,以消除侵权危险。案件受理费1000元各自承担一半。到此,广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规范使用‘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字样,为案件划上句号。
       案件在审理中,深圳美姗姗公司得到国内众多知名教授的支持,专家召开论证会,有李顺德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龙翼飞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郑胜利教授(北大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北大知识产权学院秘书长),黄勤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李梦福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专家们的精辟分析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1,被告在包装上使用的商标是‘美姗姗’与原告的‘姗拉娜’即不相同也不相似。根本不属‘商标法’侵权的行为。2,指控被告产品上有‘姗拉娜’字样,侵犯了原告商标权。这是对事实真相性质认识的错误,对法律条款原意的曲解。第一;被告产品上的‘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确实有‘姗拉娜’三个字,但这三个字是台湾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第二,台湾公司成立在先,使用在先,享有先用权,他的授权不但依据双方的协议书和授权书,而且是国际贸易,对外贸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常见常用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第三,‘姗拉娜;三个字夹在‘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中,并没有单独使用,根本谈不上突出使用。第四,‘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根本不会导致公众误认为‘珠海姗拉娜’。
       总之,深圳美姗姗即不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竟争。这个经典案例已被国内多所大学作为教材使用。在今天国内化装品市场充斥着很多利用知名商标的。某某香港公司授权制造,某某法国公司授权制造。这个案例能帮你认识、识别那些是真的,那些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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