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2-11-29 16:20:30

就思博论坛1995发表的所谓参考答案谈谈我的看法(一)

我基本是不去思博论坛的。那里充满了人身攻击,让我很反感。
我在博派还是看到了有人提到了思博论坛的1995的所谓参考答案。
我还是出来谈两点我的看法吧,就题论法,点拨新人。

1995的所谓参考答案,认为请求人说权2无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但认为权2没有创造性,所以修改的时候,删除了权2。
我认为1995的参考答案是没有道理的,不是最佳的。如果这就是阅卷小组讨论出来的答题要点,那我只能说审查员整体的水平也不怎么高。

我们不妨从反面看待权2要不要保留作为新独权的问题:
“1995”是删除了权2的,如果我不删权2呢?请求人能追加说权2没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吗?复审委能依职权审查权2的创造性吗?答案是不能。权利人有必要自行审查权2的创造性,自主删除权2吗?答案是没必要。有人解读1995的参考答案,说什么为了权利的稳定性而删除权2,完全是无稽之谈。不删除,权利就不稳固了吗?合并权2、3才是为了权利的稳固,我已经合并了权2、权3了啊。
那保留权2做独权,权2没创造性咋办?大不了再次被无效呗!但保留权2,即合法,又使得权利人的利益最大化,当然是更佳方案。

当然,既然隐谷将1995的帖子置顶,那说明1995的答案并非空穴来风。近年来,很多年轻的审查员参与了阅卷,他们纪律性差,年年在论坛透露答题要点甚至偷拍评分标准挂在论坛,我们都是有目共睹的。

但评分标准中的答题要点,一定是明年条法司出的试题解析的参考答案吗?我看未必。阅卷领导小组,在阅卷过程,也会学习考生的答案,乃至修正自己的错误。后面条法司也会评析评分标准,将答题要点充实成为参考答案。

当然,我也不是说我的答法就是最佳答案。一句话:客户需要的、满意的,又合法的,才是最佳的!

tc2012 发表于 2012-11-29 16:39:29

Re:就思博论坛1995发表的所谓参考答案谈谈我的看法

前辈,我一直想得到前辈的指教,一直不理我,我发表一点跟前辈不一样的看法。
如果我不删权2呢?请求人能追加说权2没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吗?
首先请求人不能追加无效理由的话我不理解,请求人在一个月期限内不是随时可以追加吗,试题没说过了一个月啊?复审委能依职权审查权2的创造性吗?答案是不能。
其次对复审委不能依职权审查的话我不理解,请求人已经附上了白纸黑字的能够结合D3否定掉权2创造性的D2,只是没有提出该无效理由,如果复审委对这个明显事实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话,公众会怎么想,政府机关的能力怎么样,是不是到最后有不作为的嫌疑呢,你维持这样一个专利权到最后损害的难道不是公众的利益吗?(当然如果是用有争议的公知常识又另当别论了。比如09年的权5的处理)
权利人有必要自行审查权2的创造性,自主删除权2吗?答案是没必要。
最后对于这个当然权利人没有权利审查,但是对于一个肯定会被无效的权2难道还要抱侥幸心理等着,再增加一次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工作量吗,这样不好玩吧?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2-11-29 17:13:02

1、请求人见到权利人保留了权2,再想追加无效理由的时候,已经离请求之日超过1个月了(因为权利人答复的期限,就是自收到官文之日起1个月,请求人提出请求之日,肯定是在权利人收到官文之前)。

2、复审委没有义务全面审查专利的有效性(G四-三4.1)。

3、好玩不好玩?你怎么会想到这点?在合法的前提下,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是代理人的职责,这可不是玩的问题。题目又没说权利人要求避免再次被无效。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2-11-29 17:13:38

回 tc2012 的帖子

tc2012:前辈,我一直想得到前辈的指教,一直不理我,我发表一点跟前辈不一样的看法。
如果我不删权2呢?请求人能追加说权2没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吗?
首先请求人不能追加无效理由的话我不理解,请求人在一个月期限内不是随时可以追加吗,试题没说过了一个月啊?复审委能依职权审查权2的创 .. (2012-11-29 16:39) images/back.gif

我在3楼答复你了。

tc2012 发表于 2012-11-29 17:38:10

1、请求人见到权利人保留了权2,再想追加无效理由的时候,已经离请求之日超过1个月了(因为权利人答复的期限,就是自收到官文之日起1个月,请求人提出请求之日,肯定是在权利人收到官文之前)。

不好意思,我还是有点不懂啊,请求人不一定非要等到专利权人答复后再追加无效理由啊,可能今天提了无效理由,明天起床一想不对权2没创造性这么大的事情怎么给忘了呢,瞧我这记性,然后马上就提了,管专利权人是否已经答复了,复审委再给我转发一下,让专利权人一块考虑吧,这好像没违反法和指南的规定吧?)

2、复审委没有义务全面审查专利的有效性(G四-三4.1)。

是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吧,为什么要加通常两次呢,况且请求人已经提交了明确的证据,相信复审委也不可能以此搪塞过去吧。

3、好玩不好玩?你怎么会想到这点?在合法的前提下,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是代理人的职责,这可不是玩的问题。题目又没说权利人要求避免再次被无效。

对于100%要被无效的权利要求我不认为这是在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是在多收取一次代理费而已了。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2-11-29 17:46:59

回 tc2012 的帖子

tc2012:1、请求人见到权利人保留了权2,再想追加无效理由的时候,已经离请求之日超过1个月了(因为权利人答复的期限,就是自收到官文之日起1个月,请求人提出请求之日,肯定是在权利人收到官文之前)。

不好意思,我还是有点不懂啊,请求人不一定非要等到专利权人答复后再追加无效理由啊 .. (2012-11-29 17:38) images/back.gif

1、如果请求人真的追加了,那见到了追加的无效意见,再删除,也不迟。

2、加“通常”二字,是因为下文说了复审委依职权审查的特例;

3、我只能说你不懂利益关系了。

tc2012 发表于 2012-11-29 17:58:55

1、如果请求人真的追加了,那见到了追加的无效意见,再删除,也不迟。
对啊,作为专利代理人可以再收一次代理费,委托人反正有钱,就是没脑子,抱着一个必定无效的权利要求希望奇迹的出现,也有可能吧,公众都是睁眼瞎。

2、加“通常”二字,是因为下文说了复审委依职权审查的特例;
复审委可以用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对客观存在的D2和D3可以直接无视,也有可能吧,公众都是睁眼瞎。

3、我只能说你不懂利益关系了。
所谓的利益关系就是代理人忽悠不懂专利的委托人,说硬挺一下吧,兴许能蒙混过去也说不定,委托人也乐意,代理人也好收代理费,双赢了,也有可能吧,公众都是睁眼瞎。

综上所述,谢谢前辈的指教,今后让我们这些后辈也知道怎么做了,其实只要挂着专利代理人的头衔,公众什么的不懂专利的人有的是,还是很好忽悠的。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2-11-29 18:08:48

回 tc2012 的帖子

tc2012:1、如果请求人真的追加了,那见到了追加的无效意见,再删除,也不迟。
对啊,作为专利代理人可以再收一次代理费,委托人反正有钱,就是没脑子,抱着一个必定无效的权利要求希望奇迹的出现,也有可能吧,公众都是睁眼瞎。

2、加“通常”二字,是因为下文说了复审委依职权审查的特 .. (2012-11-29 17:58) images/back.gif

呵呵。
怎么叫忽悠呢?
本来就是请求人自己的错,不退一步提权2无创造性这个无效理由。这种错误,难道还要复审委和专利权人来给他弥补吗?

tc2012 发表于 2012-11-29 18:18:55

回 景运嘉文 的帖子

景运嘉文:呵呵。
怎么叫忽悠呢?
本来就是请求人自己的错,不退一步提权2无创造性这个无效理由。这种错误,难道还要复审委和专利权人来给他弥补吗? (2012-11-29 18:08) images/back.gif

是啊,请求人如果自作孽确实不可活,不过如果跟委托人说清楚权2实际上相对D2和D3确实没有创造性,而且是100%的,迟早会被无效掉的话,不知道委托人会怎么选择呢,我还是相信委托人考虑到代理费的问题还是会删除的吧,所以专利代理人还是不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惜这次是分析理由给委托人听,估计考核委员会是希望未来的专利代理人要实事求是吧。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2-11-29 18:40:28

回 tc2012 的帖子

tc2012:是啊,请求人如果自作孽确实不可活,不过如果跟委托人说清楚权2实际上相对D2和D3确实没有创造性,而且是100%的,迟早会被无效掉的话,不知道委托人会怎么选择呢,我还是相信委托人考虑到代理费的问题还是会删除的吧,所以专利代理人还是不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惜这次是分析理由 .. (2012-11-29 18:18) images/back.gif

代理费对于优质客户来说,是小case,而且请求人也不一定再提无效。
或许请求人无效掉权1后,自己的产品已经不侵权了,不会再提新的无效请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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