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置”这个词包不包括人力?
某技术方案中的某个部件是一个“用于……的装置/设备”,但在某被起诉侵权的对本技术方案的使用中,这个装置的功能是由人力完成的,比如用工人的手把物体A从X地点移动至Y地点,而非传送带什么的。那么这种情况落不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依据是什么?
哪位牛人可以为在下解答一下?主要是依据。 哈哈,有意思啊
我认为不侵权:
侵权分为两种:一种相同侵权,一种叫等同侵权。
这个肯定不属于相同侵权和直接侵权,因为人力挪动的话,人不能算作是一种装置,因为产品在出售的时候不会搭配一个工人来卖的。
如果你的保护重点是A和B,只不过在A和B之间加上了一个传送带,对方的产品也有A和B,没有传送带,如果对方在说明书中写了该产品可以使用传送带连接A和B,那么我认为他是间接侵权可能性很大。如果对方的说明书写明了其需要人将物品从A搬到B,那么,间接侵权的可能性就很小了,至于是否属于等同就很难讲了,不过从目前的法院的判例来看,对于省略特征的判等同侵权的可能相对较少。
个人意见啊,侵权案件处理的很少,经验有限,仅供参考。侵权还要注意是方法权利要求还是装置权利要求。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