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的理解
同一序号能否同时表示背景技术与本发明当中的同一称谓的功能模块?例如序号1,能否既表示背景技术中的控制器又表示本发明当中的控制器?虽然这是两个不同的控制器,但是在背景技术和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 个人觉得就算是与背景技术同样的控制器,也最好是背景技术一套编号(例如1‘ 2’ 3‘……),本发明实施例一套编号(例如1 2 3……),何况本发明的控制器还不同于背景技术,你可以在说明书实施例里说一下本发明的控制器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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