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wwxk 发表于 2012-11-19 19:58:37

希望自己通过!!!!!!

tc2012 发表于 2012-11-20 09:25:03

也不知道谁弄出来的,搞得这么神秘,不过话说回来,如果原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的话,这个评分标准中的原权利要求4作独权是没有创造性的,是不能使上述理由不成立的。

tc2012 发表于 2012-11-20 09:36:05

我也来发一个原创的,纯属娱乐,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整体80+70

第一题:35+45

1、修改权利要求35
删除独权,10
权2升为独权,10
权23合并,引用新权1,5
权234合并,引用新权2,10

如果删除权1,合并23,权4引1,不少于25分但不多于30分

2、分析45
每个修改的理由对应5,合计20
权1无新,同意,5
权2有新,反对,5
权3无创造性,反对,5
权4相当于D1和D2的结合无创,反对,5
权4相当于D2和D3的结合无创,同意,5
权3不清楚,同意,5
权4是否,反对,5

针对修改10
2虽然无创,但是可保留
3违反26.4,合并后消除
4引新权2后有创
第二题:60+10
1独权25
2从权20
每个2分,写到的给分,多于10个不多给;
3分案独权10,理由5
4简答10

scape100 发表于 2012-11-21 15:51:04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转自思博的卷三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