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组合物的公开充分
背景:“一个保护组合的专利。
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中含有聚乙烯醇。
在实施例中,写明所述组合物中含有AB-01。"
上述“聚乙烯醇”和"AB-01"仅为举例的意思。并且"AB-01"是“聚乙烯醇”的一种产品代号。很多化学生产厂家是用类似于"AB-01"的代号对其产品进行命名的。
本人要提的问题是:如果"AB-01"在百度、谷歌等检索网站都是检索不到的,但是我在
申请文件中写明了"AB-01"的生产厂家。 审查员在审查时,会认为技术公开不充分吗? 据以往经验,这样不行,尽可能公开较为详细的信息,包括通用名,商品名,型号,规格,批号等 AB-01属自造名,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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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cer:据以往经验,这样不行,尽可能公开较为详细的信息,包括通用名,商品名,型号,规格,批号等 (2012-11-10 14:07) images/back.gif化学生产厂家是用类似于"AB-01"等的代号对其产品进行命名的,发明人可以从国外市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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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orella198:化学生产厂家是用类似于"AB-01"等的代号对其产品进行命名的,发明人可以从国外市场购买 (2012-11-10 17:13) images/back.gif其中,“化学生产厂家”是指发明人购买的产品的生产厂家。"AB-01"其实就是商品名称,遗憾的是这个商品名称在检索网站上找不到。 所以担心审查员会不会因为检索网站上没有就认为“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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