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这样做符合规定吗?
收到审查员的一通,权利要求1和2没有新颖性,但是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答复一通时将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到权利要求1中。今天收到二通,审查员在没引入新的对比文件的情况下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就是原权利要求3,审查员先认为有创造性,后又在没引入新的对比文件的情况下认为没创造性。其中,新的对比文件包括原对比文件的在一通中未被引用的内容。这样做符合规定吗? 第一次可能阿婶漏评了,或对技术理解有误,阿婶前后评价不一致很正常,不要见怪回 may8205 的帖子
may8205:第一次可能阿婶漏评了,或对技术理解有误,阿婶前后评价不一致很正常,不要见怪(2012-11-09 13:34) images/back.gif
少见多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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