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使用方法
有写使用方法的独权的吗,我写了,还三,引用想用的冷藏筒 求回应,没人写使用方法的独权吗,写了三个,对应于三种盖体实施例。
除了写了冷藏桶和上盖装置,
还是没分清现实,没将出冷剂包分案,直接搞成从权。 说句不中听的话,
改卷人假装没看到,就当你没写,这是你能得到的最好的结果了! 为了解惑,你可以参看“衣架”、“瓶盖”,
这种简单的小结构,申请新型最合适,不用写办法权项,
并有纯智力活动的嫌疑。 啊这不是发明吗
一个破储冷剂包都可以分案,使用方法不用写, 我倒真想写,后来一看时间不够,没写了。
分案了储冷剂包。但写的很凌乱。。 纯智力活动是不可能的,因为引用了对应的产品三个实施例的权项。 我支持你的写法。
使用方法在原文中有明确记载,是得分点。
蓄冷剂分案不合适。蓄冷剂固定在桶体内部(上位)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已经是现有技术。蓄冷剂粘接在桶内(下位)的分案显得有些过了,主要是创造性不够,做实用新型可以,做发明存在创造性问题。将蓄冷剂分案单独列出,其脱离冷藏桶的技术领域,其创造性问题会非常大,通常这种情况不适合分案,更适合做从权。
在特征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的改进,引起的额外的技术效果的 ,均适合做从权,而不分案,这样可以避免该进一步改进存在创造性问题而失去保护,或者让申请人做无谓的申请,浪费申请人资金和国家的审查资源。不分案是有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的,即最大化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实质上,我觉得 蓄冷剂是否分案 恰恰考查了 考生对 从权与分案概念的区别。
如果考生平时没有仔细区分从权与分案的概念,见到对应有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就分案,那是不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的。 祁建伟老师 的讲课里面 重点分析了 在真题里面技术效果与技术特征的对应,但是他好像没有着重区分具有效果的从权与具有效果的分案的区别。他老人家当然明白这个区别,但是,如果考生对概念理解不深,就容易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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