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yinsect 发表于 2012-11-5 17:03:18

撰写分案的问题

我是把冷源的连接关系作为分案,理由:冷源的连接关系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上盖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样,且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其和上盖的技术特征属于并列技术特征,并列的技术特征需要考虑是否可以提上位,如果可以则合案申请,如果不能则分案申请。如此才能最全面的保护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当然撰写的时候,最好的写法是,既分案申请写,同时也在另一份申请中将冷源写个从属权利要求(虽然两者保护范围有重复,但无效诉讼的时候更有直接的文字说明,更具说服力)。

关于上盖技术方案1和2、3的问题,有人说可以分案申请。本人认为,要分案写也行,但相应的独权中所限定保护的范围太窄了(实际操作可以这样)。但考试中,我认为不行。两者是可以合案申请的,理由:
1、技术方案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上盖盖合在盖体上,且与盖体转动连接,上盖上还开设口
2、技术方案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上盖是薄片,与盖体通过垂直转动轴连接
3、技术方案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上盖是拨片,与盖体通过水平转动轴连接

而,三个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以以最小的开口,取拿物品(大概内容是这样)

经分析,要解决该技术问题,只需要盖体上开口,以及一个上盖即可(上盖的作用是,不取物品时封住开口,避免冷气溢出,要取物品时,则使上盖动作,能使开口露出即可)。

因此,三个技术方案都有共同的技术特征上盖,因此是可以合案申请的。至于三者分别对于上盖的限定,可以作为从属权利。

另外,技术方案1的使用方法,也可考虑撰写个使用方法的独权(我写了)。即使标准答案不需要写到这么细,那即使多写也不扣分,反之,则丢分了。


以上均是个人愚见,忘各位同仁指正。

abs300 发表于 2012-11-5 17:51:25

“我是把冷源的连接关系作为分案”当然分案。老师说了解决的问题不同,可分案。

tcym 发表于 2012-11-6 09:24:27

思路和楼主基本一致,只是把主题和区别特征进一步功能上位,把主题概括为冷藏容器,区别特征是还包括一上盖,能不用打开盖体就可取放物品。

飞鸽 发表于 2012-11-6 10:25:41

所见略同!我在考试中写的独权1也没有限定“具有配合的连接部件”,这是因为,只要有盖合在盖体上的上盖即可解决取物时防止空气对流的技术问题,另外,因为在现有技术中说到可以放置在冰箱中,所以,我认为,如果将上盖与盖体进行配合连接的“配合的连接部件”,则也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其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所以,在独权1中不需要写将上盖与盖体进行配合的连接的“配合的连接部件”,

但是,考试前听过一位老师讲的课:如果按照她说的思路做,则应该将“具有配合的连接部件”也写到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中。对此,我不知道怎么办。另外,在这种困惑中,我也考虑到,在独权1中已经进行了一次对三个实施方式的上位概括,只要有盖合在盖体上的上盖等即可,所以,最后决定,不写将上盖与盖体进行配合的连接的“配合的连接部件”,而是将其写入从权中。

lilax 发表于 2012-11-6 11:34:14

难道不认为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是“盖体上有窗口”?对照技术问题来说,你认为有上盖就解决了不用打开盖体就可以取放物品吗?

navyinsect 发表于 2012-11-6 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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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ax:难道不认为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是“盖体上有窗口”?对照技术问题来说,你认为有上盖就解决了不用打开盖体就可以取放物品吗? (2012-11-06 11:34) images/back.gif

请细看第3段内容,窗口肯定是必须要写的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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