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2
关于权2纠结在于拉链是否公知,审查指南说的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才能评价新颖性,而对比文件1又是抵触申请,不能结合公知常识的。我是这么说的,审查指南规定是常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才可以评价新颖性,而拉链是否是常用手段,专利权人表示怀疑,请复审委给予考虑,而如果拉链是公知常识,那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用来评价权2的创造性,而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文件是不能用来与公知常识结合评价创造性的,因此,该理由不成立。 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考虑的,当时记得祁建伟讲课的时候,说在评价新颖性的时候,可以用抵触申请加上公知常识来评价新颖性,那么权2本身就没有新颖性但是后来又考虑到在考试时候不考察技术问题,而且大家都说一想到技术问题就应该打住,不再向下思考,所以我举得权2时候新颖性的,因为拉链是否是常用连接件可能要涉及的技术问题
所以最终我还是保留权2有新颖性,不知道这样答复是否正确,那位给拍两砖
回 axlsan 的帖子
axlsan: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考虑的,当时记得祁建伟讲课的时候,说在评价新颖性的时候,可以用抵触申请加上公知常识来评价新颖性,那么权2本身就没有新颖性但是后来又考虑到在考试时候不考察技术问题,而且大家都说一想到技术问题就应该打住,不再向下思考,所以我举得权2时候新颖性的,因 .. (2012-11-05 14:47) images/back.gif
无效请求理由是,已经公开了连接件,拉链作为连接件是公知常识。。。
但是我觉得连接件是拉链的上位概念,上位概念不能破坏下位概念的新颖性,所以权2有新颖性。
回 axlsan 的帖子
axlsan: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考虑的,当时记得祁建伟讲课的时候,说在评价新颖性的时候,可以用抵触申请加上公知常识来评价新颖性,那么权2本身就没有新颖性但是后来又考虑到在考试时候不考察技术问题,而且大家都说一想到技术问题就应该打住,不再向下思考,所以我举得权2时候新颖性的,因 .. (2012-11-05 14:47) images/back.gif
同纠结。。。 如果真的给客户建议而不是答复,那权2的问题实际上是,跟客户说,审查指南说的评价新颖性只有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才可以和一篇文件(抵触申请文件1)结合来使用评价新颖性,而无效宣告请求人说的是拉链是公知技术,不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公知常识和谁结合时用来评价创造性的,不是评价新颖性,因此,此理由可以反驳。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是公知常识 我认为,否咋为甚审查意见结合公知常识都是平价创造性呢 我感觉这既不是惯用手段也不是公知常识,惯用手段和公知常识都是指类同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或者变更的难度,这种替换属于惯常技术的就是惯用手段,替换属于公知的就是公知常识。
在本案中,拉链与连接件不属于这种同类的替换关系,更像是上下为概念。
文中指出,拉链是一种连接件是公知的,而不是说拉链与连接件的替换是公知的。拉链是连接件的下位概念,上位概念的公开不影响下位的新颖性。
从而,无效理由2不成立。
我的看法,欢迎楼下的拍一下
回 邓秋星 的帖子
邓秋星:我感觉这既不是惯用手段也不是公知常识,惯用手段和公知常识都是指类同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或者变更的难度,这种替换属于惯常技术的就是惯用手段,替换属于公知的就是公知常识。在本案中,拉链与连接件不属于这种同类的替换关系,更像是上下为概念。
文中指出,拉链是一种连接件 .. (2012-11-05 16:12) images/back.gif
我也这么认为的 那是否就是说拉链作为连接件是公知常识呢,还是不能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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