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l0769 发表于 2012-11-4 22:29:54

元芳,快过来看!

无效实务:
1.1 D1评价权1无新颖性,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简要叙述权1所有技术特征均被D1公开,指出防水材料内层、保温中间层、防水材料外层即相当于D1中的防水内、外层及保温中间层,D1构成抵触申请。
1.2 D2评价权2无新颖性,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连接件与拉链上下位概念,上位概念的公开不影响下位概念的新颖性。
1.3 D2/D3结合评价权3无创造性,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论述权3具有创造性,三步法、区别技术特征挡片,D3虽然公开了挡片,但所起作用不同,没有给出技术启示,非显而易见,有益效果,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4.1 D1/D2结合评价权4无创造性,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D1为抵触申请,不能用于创造性评价。
1.4.2 D2/D3结合评价权4无创造性,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仅指出证据和理由,没有结合证据进行论述,不予考虑。(?实际上应该是成立的。)

2 权3不清楚,无效宣告理由成立,但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权3引用权1,但权1未提及权3所述的拉链,导致权3保护范围不清楚。修改权利要求:合并权2、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可以克服无效宣告请求所指的缺陷,同时符合专利法、细则、审查指南关于无效程序中修改申请文件的相关规定。说明修改理由,阐述专利法、细则、审查指南关于无效程序中修改申请文件的相关规定。

3 权4不是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泡沫材料是D3中已经公开的现有材料,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个人觉得严格按照法2.2规定,这样的权利要求在形式上存在问题,可以将“中间保温层为泡沫材料”修改为“泡沫材料的中间保温层”,既然审查指南中说明现有材料可以作为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建议下次修改专利法的时候把2.2修改了,毕竟法大于指南。)

4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合并权2、3为权1,保留权4为引权1的权2。(?直接删除权4。)

撰写实务:(实际办案,考试归考试,考试答案肯定不是这样的,实际办案也绝对不会遇到这么弱的案件,XX,这就是中国特色的专利代理人考试,导致的结果是通过考试的代理人不实际办案,实际办案的人通不过代理人考试。TNND)
1母案
   1、箱体、盖体、上盖,盖体上设有窗口,上盖设置于盖体上,转动上盖以打开或盖合窗口。实施例1、2、3。
   2、如权1,上盖旋盖于盖体上,上盖开有口部,上盖相对盖体同轴转动。实施例1
   3、如权1,上盖与盖体通过转轴机构连接。
   4、如权3,上盖与盖体通过竖直转轴连接,上盖相对盖体水平转动。实施例2
   5、如权3,上盖与盖体通过水平转轴连接,上盖相对盖体上下翻转。实施例3
   6、如权4或5,上盖为薄片状。
   7、如权1,上盖与盖体通过粘扣、磁性件紧密连接。
   8、如权1,窗口形状为圆形、矩形。
   9、如权1,箱体内还放置有蓄冰剂包,蓄冰剂包与箱体可拆卸式连接。
   10、如权9,蓄冰剂包与箱体粘扣。
2分案
   1、箱体、盖体、上盖,箱体内还放置有蓄冰剂包,蓄冰剂包与箱体可拆卸式连接。

母案与分案同日提交,合案、分案申请的理由为权利人的利益最大化。
独立权利要求分别相对D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此处省略几个字。

这种试题,真TMD想骂人。

doublef12 发表于 2012-11-4 22:46:45

楼主的答案相当靠谱!

pavelbyr 发表于 2012-11-4 23:22:35

我第二题几乎跟楼主一样,个别部分不如楼主写得得体

第一题觉得应该先把不清楚搞掉,一个不清楚的权利要求说它创造性怪怪的,那个拉链都不知道哪儿冒出来的

mail0769 发表于 2012-11-4 23:34:49

回 pavelbyr 的帖子

pavelbyr:我第二题几乎跟楼主一样,个别部分不如楼主写得得体

第一题觉得应该先把不清楚搞掉,一个不清楚的权利要求说它创造性怪怪的,那个拉链都不知道哪儿冒出来的 (2012-11-04 23:22) images/back.gif

话说,你悲剧了!明年再来吧,撰写的标准答案跟这个差远了。这样宽范围的权利要求先不说能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大婶们为了公众利益肯定是不会让你得逞的。标准答案肯定不会让你概括成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至少要你写两个以上的可以合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并说明合案申请的理由。无效部分就不说了,这个答案不会差到哪里去的。自求多福吧。

pavelbyr 发表于 2012-11-5 00:20:29

回 mail0769 的帖子

mail0769:话说,你悲剧了!明年再来吧,撰写的标准答案跟这个差远了。这样宽范围的权利要求先不说能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大婶们为了公众利益肯定是不会让你得逞的。标准答案肯定不会让你概括成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至少要你写两个以上的可以合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并说明合案申请的理由 .. (2012-11-04 23:34) http://www.biopatent.cn/bbs/images/back.gif

专利局这标准就跟北京的天气一样变化无常,以前是不让概括得宽,如今就连讲实务的老师都无言以对了。不按实际想法来总觉得更是死路一条

第一题我也按你这顺序写的,只是在评权3创造性时候提了下面删权1合权2、3后的那个具有创造性更靠谱

专利裁判官 发表于 2012-11-5 01:49:38

基本和楼主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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