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ma2001 发表于 2012-11-4 16:32:14

今年的无效题

无效请求人为权4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我觉得这个理由是成立的,大家怎么认为,审查指南里有相关的规定没?

luoluoguoguo 发表于 2012-11-4 16:39:29

材料如果是新材料就不是实用新型的客体,如果是已知材料就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banma2001 发表于 2012-11-4 16:41:51

回 luoluoguoguo 的帖子

luoluoguoguo:
材料如果是新材料就不是实用新型的客体,如果是已知材料就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images/back.gif

指南里有这样的规定?请指明出处

飞鸽 发表于 2012-11-4 17:00:42

错,因为泡沫材料是已知材料,例如已被D2公开,因此,无效理由不成立。

banma2001 发表于 2012-11-4 17:22:29

回 飞鸽 的帖子

飞鸽:错,因为泡沫材料是已知材料,例如已被D2公开,因此,无效理由不成立。 (2012-11-04 17:00) images/back.gif

权4是怎么写的?

sibaby 发表于 2012-11-4 20:53:4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质冷藏箱,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材料为泡沫材料.

wjguo1978 发表于 2012-11-5 13:24:19

我觉得权4保留呀,理由是:1)权4的泡沫材料不是新材料(D2已经公开),2)说明书中明确提到保温材料为“复合层”结构,按照指南规定,复合层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3)权4也不是对材料的改进,只是对材料的选择。所以,不能用法2.3无效权4。

provoker 发表于 2012-11-5 13:46:47

做个简单的类比就清楚了:

1、一种椅子,其特征在于:。。。。。。。。。。。
2、根据1,其特征在于:椅子腿为金属材料。

这个没问题吧。

虽然限定为材料,但是权利要求并非限定该材料,而是使用使用材料限定新型的结构,
所以是有效地,不违反A2.3

kelsy44518 发表于 2012-11-5 14:25:05

曾经在实务中,限定了某一部件的材料为“铝”,(类似楼上的例子)被审查员发一通,要求删除。所以就将权4删了

provoker 发表于 2012-11-5 15:36:02

如果意通要求你删除,那肯定是由于其他的原因,不会仅仅因为你限定了某个结构的某个技术特征使用了材料。

有点绕,讲究点。

指南中1.2,6.2.2中指出:(1)权利要求中可以可以将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

不打了,自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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