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rsoy 发表于 2012-11-4 16:31:03

关于2012实务(感谢祁建伟老师)-更新分数

更新分数:实务113.
某(些)知名ID ,打脸了没?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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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了祁建伟老师2011年的讲座录音,感觉语言精炼,句句重点。空闲时间一直听,也说不好听了多少遍了。在此深表感谢!
今年的实务题,几乎全部命中。再次感谢!
另外,08年的评分标准,看了三遍。非常有用。

回忆一下我的答案,自我感觉良好。

无效修改:
权1删除,权2、3合并,权4保留。
1)权1无新颖性,无效理由成立。
2)权2无新颖性,无效理由成立。理由:D1是抵触申请,在用抵触申请评价新颖性时,可以结合惯用技术手段(祁老师说的,我没有依据。如果错误,应该扣3~5分)。
3)权3无创造性,无效理由不成立。理由:作用不同,没有技术启示。
4)权4无创造性
A)无效理由成立(抵触申请不能评价创造性,我答错了)。
B)无效理由不成立。理由:未具体说明无效理由。
5)权3不清楚,无效理由成立。
6)权4不符合A.2(3),无效理由不成立。理由:不是对材料作出的改进,可以加材料特征。

撰写:
独权:主题是冷却桶(没写箱/桶,至多扣2分),照抄第2段前半,其中上盖(3)用功能性限定,没有问题(我直接照抄的,没用功能性限定修饰上盖,应该问题不大,至多扣2分。上盖应该写在区别特征部分,我写的前序了,应该问题不大)。区别特征:盖体上还有窗口,上盖可盖窗口(大致意思)。蓄冷剂部分分案。
从权2:蓄冷剂部分(虽然分案了,但是还是写了个从权,即使应当分案,也不会扣分)
从权3~5:三种实施方式,每种一个从权。
从权6~7:说明书最后一段有俩从权,忘了啥了。

分案:和上边的权1差不多,但不写上盖(3)。区别特征:蓄冷剂部分(我写的是作为冷媒的冰块或蓄冷剂,我觉的只写冷媒得不到支持,这块比较关键,如果答案是冷媒,可能会扣5~10分)。
我卷面很脏,卷面分10分可能没了。


法律部分:特大放水!如果通过率和往年一样,我觉得分数线可能在175左右。

banma2001 发表于 2012-11-4 16:40:20

权4相当于
1、一种冷藏箱,包括。。。。。,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间保温层为泡沫材料。
这个受法2.3保护?

lengyulengyu 发表于 2012-11-4 16:52:54

好后悔,没听
兄弟,我无效部分其他都和你一样,就是权3不清楚我晃眼了,论述成有效了,但还是删1合23保留4,不知道会扣多少分?

撰写部分:

我的限定是特征部分:还包括一个位于盖体顶部的窗口和可以通过转动方式打开或关闭所述窗口的组建。
然后后面就3个从权,实施例123分别限定组建,不知道对不对。
时间好紧,没写其他从权了,不知道扣多少分,合案申请理由就带了一句话,相同的发明构思,符合发31 1
不知道对不对,关键就是这个独权了,如正确起码25分,否则就等明年了。

pavelbyr 发表于 2012-11-4 16:59:33

用抵触申请在实审时结合惯用手段还好,无效里面不拿证据随随便便就说是惯用手段,谁信啊?

pavelbyr 发表于 2012-11-4 17:00:35

权4那个抵触申请评创造性的理由成立?

pavelbyr 发表于 2012-11-4 17:02:53

我也分了冷源,但路上就觉得明显得不到这三个实施例支持,不该分出来

anqi0519 发表于 2012-11-4 17:04:39

权4的无效理由应该不成立吧,针对已有材料,是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的
撰写有没有写方法发明啊,就是写怎样操作三个具体实施例,我写了个方法的独权,蓄冷剂部分作为独权1的从权了,没有分案,很惶恐
还有就是,第一题到底是不是无效答复啊,怎么都觉得有点不太对劲

飞鸽 发表于 2012-11-4 17:07:12

不同意你的如下的观点:
2)权2无新颖性,无效理由成立。理由:D1是抵触申请,在用抵触申请评价新颖性时,可以结合惯用技术手段(祁老师说的,我没有依据。如果错误,应该扣3~5分)。
因为,答复无效时,应该有针对性,这道题考察的是新颖性问题,具体地说是考察上下位概念的问题,即拉链是连接件的下午概念,其没有被D2公开,根据上位概念不破坏下位概念的原理,权利要求2具有新颖性。因此,不应该删除。至于创造性,因为无效请求人没有提出,后面即使提出了,也没有结合证据对无效理由进行说明,因此,不与答复,请求复审委不与审理。

pavelbyr 发表于 2012-11-4 17:07:37

回 anqi0519 的帖子

anqi0519:权4的无效理由应该不成立吧,针对已有材料,是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的
撰写有没有写方法发明啊,就是写怎样操作三个具体实施例,我写了个方法的独权,蓄冷剂部分作为独权1的从权了,没有分案,很惶恐
还有就是,第一题到底是不是无效答复啊,怎么都觉得有点不太对劲 (2012-11-04 17:04) images/back.gif

我个人认为不是无效答复,就是相当于代理人提建议,因为委托权限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pursoy 发表于 2012-11-4 17:09:07

回 pavelbyr 的帖子

pavelbyr:权4那个抵触申请评创造性的理由成立? (2012-11-04 17:00) images/back.gif

应该不行,我答错了,没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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