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商标争议的理由有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1、争议的绝对理由
(1)、商标注册不当:主要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行为,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2)、商标使用不当:主要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情形。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行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行为。
(3)、产品质量问题:主要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情形。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争议的相对理由
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3、撤销的救济
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书面审理评审请求,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实际需要,也可实行公开评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视情况分别由行政庭或知识产权庭审理。对该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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