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重妈 发表于 2012-10-31 11:13:56

关于11年实务撰写部分分案出去那一套权利要求书的权3

答案是这样给的: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内置调味材料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拉环通过多个连接柱固定在瓶盖本体的下缘,拉环具有开口,开口的一侧设有拉环扣。
在附件5的倒数第2段已经明确写明拉环的结构以及与瓶盖本体的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既然已经这样写了,写这样的从权还有什么意义呢?在它引用的权利要求被无效的情况下,这样的从权起不到任何防御的作用的呀?

集知识产权团 发表于 2012-10-31 11:24:08

好多都这样乱写,别太计较,比如08年的油炸食品的权利要求1写了特征是真空离心后,从权2写的是所述食品为薯片,那如果权1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后权2更没有用,领会了写法就好,不用管它,把不是必要技术特征的部分就写从权,写多了也不扣分。

重重妈 发表于 2012-10-31 12:47:39

好的,学习了,多谢指点。

cbcbz 发表于 2013-10-10 00:27:38

在附件5的倒数第2段已经明确写明拉环的结构以及与瓶盖本体的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还作为分案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有新颖性吗?

oval 发表于 2013-10-16 17:54:46

拉环和瓶的连接虽然是现有技术,但是它是必要技术特征,必须写。因为没有它,就没法写后面的拉环扣。
题中没有明确说拉环扣没新颖性,所以要当它有新颖性

oval 发表于 2013-10-16 18:02:40

至少08年题,人家是答复审查意见,不是撰写。
把马铃薯移动到权2,是为了解决权1中的上下概念不能并列的问题,这是得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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