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答无效的删除问题。求解鼠老大
答无效,将权利要求1删除,从权2-X合并。鼠老大说过,基本都这个路子。做了2次无效的题,有个疑问:
每次都说把权利要求1删除,但最后新的权利要求里面一般都是直接把1-3抄上,就成了新的独权。
我每次都把权利要求1放前序部分,把合并的2-3从权写在特征部分,跟参考答案对不上了。
我想问问鼠老大,到底应该要咋样?元芳,你觉得呢? 删除了权力要求1,留下权力要求2、3,权利要求2中包括权利要求1的内容,所以是把1-3全抄。 这个没有矛盾呢?删除1,合并2,3;跟将2,3加入到权1中一个意思。
对于无效的通用说法是前者。
直接抄1,2,3跟将1放前序部分,合并2,3放特征也一样。可能你纠结的是其特征在于的位置吧?这个放哪里都OK哈哈 应该是说划界的问题,
我在某个帖子(跟帖,记不住了)讨论过无效为毛不用划界而OA要划界的问题。
自己找找吧。 听祁老师录音,就是说照抄,有啥抄啥。
我总是耳边回应鼠老大的话:没新颖性就变成现有技术了,放前面,后面写必特。
写撰写没问题,一到无效就划界错误。老是找不到”其特征在于“的合适位置。 无效不用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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