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优先权的问题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某人向USPTO申请了专利A,一年内向中国申请了专利B(内容和A一样的), 同时要求了A的优先权,
那么,仍然在这一年内,如果再向日本申请专利C(内容和A、B一样的),能否要求B的优先权?
我记得好像C只能要求A的优先权,因为B已经要求过优先权了,不能再做为优先权的基础,
但是我遇到了这个真实例子是,C竟然要求了B的优先权!难道是日本方面的失误?还是我自己没弄明白呢? 怎么这么多人看了没有一人给我讲解一下呀?那我自己回答了哦:
C可以要求B的优先权。
中国申请B要求美国申请A的优先权,即为中国审查指南中所称的“外国优先权”。
对于中国审查指南所称的“本国优先权”,确实规定已经享受过本国或外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基础。但这个仅针对中国的“本国优先权”而言。
而申请C是日本申请,它要求中国申请B的优先权,不受中国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限制。(这要看日本那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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