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24条宽限期
之前有人提过类似的问题,但是貌似没有定论,想再确认下1) 申请人甲在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A前6个月在国际展览会上展示了相关产品,如果在这6个月内当时参加展览会的乙在申请人展示的产品基础上提交了一份专利申请B,那么B是不是就会破会A的新颖性? 甲能否通过出示证明自己在6个月前展示过,使乙的申请视作未提出?2) 申请人甲在申请日前6个月以内在多个不同的国际展览会上多次展示了相关产品,那是否还可以享受六个月的宽限期 1)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5节说得很清楚
2)法24条(一)(二)项只承认首次,后面的都是现有技术 1.B专利申请最后被公开的话,肯定会影响A的新颖性;甲不能让乙的专利申请视为未提出;详见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5;
2.如果这些国际展览会符合A24.1的要求,可以享受6个月宽限期,但是期限以首次计算。 在宽限期内的任何公开都将破坏其新颖性,正是宽限期与优先权的效力不同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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