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审查修改权利要求分案问题
各位:在答复审查意见书时,将与第一独权缺乏单一性的独权删除后,是不是要写分案申请?分案时能否增加从权? 分不分案要看客户愿不愿意,还要考虑删除的那个权利要求是不是具有授权的条件;分案当然可以增加从权,前提是不超原权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可以分案,分案类似个新的案子,不受R51.3及答复OA时指南指出的限制。但是要符合R43.3。 考试思维:
1、首先考虑:能否找到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与第一独权合案?能合案则按此合案。
2、其次,原权书中的该与第一独权不具单一性的独权是否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有则在第1点所述的基础上将该独权再分案。
3、确实找不到与第一独权具单一性的特定技术特征,且该独权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则该独权直接分案。
是否撰写从权,看考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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