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优先权中在先申请视为撤回的问题
本国优先权中,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记载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不在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这样,在先申请也自在后申请之日起视为撤回?2011年祈老师讲解2010的考题时是这样说的。
但我还是很疑惑啊~~ 按发条应该要撤回了把。 当然是要撤回的啊 在判断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时候具有相同的主题时,是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说为基准的,只要在后申请的内容出现在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中,在先申请在在后申请提出之日就视为撤回。 被撤回了仍然可以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不耽误什么 祁老师还说:
有义务告知申请人:(国内优先权)--如果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中要求保护了其他方案,在此次递交的申请中一并递交予以保护(可以将实用新型转变为发明)。这样可以避免因要求优先权而损失在先申请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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