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
——按使用目的分1、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Associated Mark)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不被他人模仿或部分抄袭。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得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2、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此种商标尚无明确规定。此种商标一经注册,可能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3、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这个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使用证明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经营的商品必须达到保证标准,有违反者按侵权处理。证明商标的功用在于提供质量证明,打开商品销路,商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纯羊毛标志、欧共体采用的“担保商标”等,都是一种证明商标。
4、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Collective Mrak),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在有些国家,也可能由一些企业的联合会作为代表去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关代行注册。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具有共同的特点。一个使用着集体商标的企业,有权同时使用自己独占的其他商标。集体商标一般不许可转让。我国、美国、多数大陆法系的西方国家、一些东欧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标法中,都有给予集体商标以注册保护的规定。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