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修改问题
申请人主动修改权利要求时是否可以增加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有记载而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中未记载)?如:是否可以通过主动修改是把在说明书有记载、而原来的权利要求书“遗漏”的从属权利全部补充加入呢?
另:如果开始在一份独权中不小心多写了一个非必要技术特征,是不是可以通过主动修改增加一项权利要求(删除多余的那项非必要技术特征),而且作为新的独权,而原来的独全变成新独权的从属权利呢?
请高手指教,谢谢! 既然是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在没有超出主动修改的时机的前提下,申请人甚至将原权利要求书内容全部抛弃,重新撰写一份权利要求书都应当被允许。
只要该新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都已经记载在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范围内(包括说明书的附图,但不包括说明书的摘要及其附图)。 主动修改只有法33条的限制,这俩都行
如果是对于答复审查意见的修改,原则上加没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的从权是不让的,楼主的“另”里面的改法扩大了独权的保护范围,一般也不会允许 谢谢大家的回复!!!
我大概明白了,主动修改只需要满足33条即可。
那么实际实务中如果发明做出了多个方面的改进,如果不能够合案时,大家都“习惯”把他们按照不符合单一性的写法来写,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呢?因为我觉得就算申请人不那样写后来照样也可就其他改进提出分案啊。仅仅是为了被动修改留后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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