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lionel 发表于 2012-10-12 13:37:02

请教一个组合物专利无效的问题~!

如果被无效专利中的实施例部分记载了对比例和实施例,其中对比例包含A.B.C三个特征,并在文中描述该对比例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另有一实施例包含A.B.C.D,文中记载可以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其中明确说明了D组分是作为平坦剂。

那么,我已经找到了一篇和被无效专利属于相同领域,且明确揭示D组分具备优异的平坦效果,由于被无效专利的对比例(A.B.C)有数据说明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那么我是否可以把该对比例作为现有技术,进而结合D特征得到被无效专利的技术方案??

如专利权人执意争辩对比例不能作为现有技术,因为其并非是该申请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作为无效请求人可以如何答辩呢,希望各位资深代理人不吝赐教~!

soso 发表于 2012-10-15 17:41:24

帮顶,求解。不过我感觉确实不能作为现有技术。。。
楼主不能找到ABC的现有技术了?实在不行找到包含AB的再找C的。既然他作为对比实施例,很可能就是现有技术,是不是检索的不够呢?

tjlionel 发表于 2012-10-16 17: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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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o:帮顶,求解。不过我感觉确实不能作为现有技术。。。
楼主不能找到ABC的现有技术了?实在不行找到包含AB的再找C的。既然他作为对比实施例,很可能就是现有技术,是不是检索的不够呢? (2012-10-15 17:41) images/back.gif

哈哈~谢谢你的答复啊,没有专家找不到的现有技术,我也相信是有ABC这篇现有技术的。

我只是觉得专利将最重要的发明点C写入对比例中,并明确给出不能解决技术问题,这种撰写的缺陷难道不构成实质问题吗?应该或多或少有些影响吧,但又如何在无效阶段充分利用呢?希望资深代理人可以给予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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