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康康的妈妈 发表于 2012-10-4 17:13:53

2009年实务撰写

请问各位老师:

2009年针对无效请求意见改写后的新的权力要求书,答案说是删除了权力要求1,合并2,3,4,但是我看怎么是合并1,2,3,4呢?

is康康的妈妈 发表于 2012-10-4 17:29:56

我的意思是新独权1还是包含了原独权1的内容的啊?应该怎么理解呢?麻烦大家了

富贵鼠 发表于 2012-10-4 20: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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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康康的妈妈:我的意思是新独权1还是包含了原独权1的内容的啊?应该怎么理解呢?麻烦大家了 (2012-10-04 17:29) images/back.gif

基本概念还不清楚,从权包括独权内容是必然的啊!
删除独权并不是说独权的内容就没了,而是放弃独权的相对较大的保护范围。

举例:
独权是世界,从权是大陆、台湾,合并大陆台湾并不是说大陆台湾就跳出了世界。

我喜欢菲儿 发表于 2012-10-9 21:46:34

楼主可理解无效程序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之“权利要求的合并”的基本概念。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is康康的妈妈 发表于 2012-10-10 09:25:06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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