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无效证据
最近所里一个无效案子,我方作为请求人,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该证据是期刊文献,但是由于时间太长远我们找不到该证据的原件即该文献所在的期刊,因此,我们请求该期刊出版社出具了一个证明材料以及在文献复印件上盖章。口审中,我们出具了该证据,但审查员认为出版社自己证明自己的出版时间,该证据不可信。本人有些疑问,该证据在无效过程中是否真的不可信,请帮忙解惑。另外,如果是图书馆出具的馆藏证明,该证据是否有效呢? 应该有效,最好找个公证处去国图复印,这样审查员应该没什么质疑的吧。 所谓“该证据不可信”是指该证据的证明效力较弱,“不可信”用词不太妥当。说出版社自己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可信,属于没有理清因果关系。
要么是楼主只是表意转述,要么就是审查员囫囵吞枣,说不出疑点,完全凭感觉,
这里面的疑点主要是,出版社竟然没有留存自己出版的出版物原件而只能出具一份所谓的证明,因此容易让人生疑。
证明效力弱,就要补强。方法方式多多,楼上所说即是很好的一种,证明力足够强,甚至有这个证据就不需要出版社的所谓证明了,
但估计楼主也试过了,可能国图也没有。
如果有最好,如果没有,那就想其它的方法,
例如让出版社说明为什么没有留存出版物原件,文献上的作者提供证明,楼主是从哪里得到的文献,有没有可以获得该文献的其它途径。
暂时,想到这么多,总之就是找关联性的证据补强证明效力。 有的期刊国图没有, 但别的图书馆可能有, 例如清华大学的 首先,出版社的书面证明属于间接证据,其证明效力显然不如直接证据如原件那么强;其次,出版社提供的证据与复印件相结合并不一定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为依然没有涉及原件,所以两份证据的效力仅相当于出版社的一份证人证言。审查员可能是出于这种考虑否定了证据的证明力。
图书馆的馆藏证明需要结合由馆藏原件获得的复印件才能具有证明效力,这个证据链与本案略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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