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除臭驱虫的气体与用于杀菌的电磁波 能不能授予专利
2007年卷一第37题A用于杀菌的电磁波,其在食物杀菌方面具有其他电磁波不可比拟的功效 答案是该条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体 那本书上给出的解释是 科学发现!!而 2009年卷一第2题C一种可除臭和驱虫的气体 就属于了可授予专利权的的主体 在这里这种气体就不可能是科学发现了? 就变成了 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了?电磁波就不是利用性质解决技术问题了?求解释,求安慰,被这种题目折磨的要死,找不出个能让人接受的理由。。。 同样的还有 2010年的卷一第三题C可使彩灯闪烁的电流就又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了
声光电气波是都不可以的, 电流, 电磁波 都不可以唯独09年的 气体可以难道我们考试时候再遇到气体就选能授予? 气体可以是由各种化学物质形成的产品,是可以由人创造的,而电磁波不是由人创造的,是客观存在的,具有这种性质的电磁波不是由人创造,而只是被人发现了具有这种性质,就像金属具有导电性一样,不属于发明创造保护的客体。气体不等同于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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